1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 5 篇 1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
各部门在特别情况下(如机组大中修、抢修)申报临时增加的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在审报表内,注明生产任务、工作人数等情况,经总经理工作部批准后方可领用
见资料性附录 a
2 对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对公用、备用的要按使用期限折价赔偿,个人用品需补发者,必须按价付款
3 职工因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事故等特别情况发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的,可持有关单位的有效证明,到总经理工作部申请补发
4 新进职工同时发给两套工作服,以便替换使用,使用期限按一期计算
如在见习期间需要在几个工种岗位上轮流循环实习的,其防护用品按部门技术员的标准发放,见习期满后按 4
5 从事多种作业的工人,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发放防护用品
假如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可供给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6 公司内职工工种(岗位)变动,按岗位变动联系单发放,原工种工作服未到期的按新工种折算使用期限
职工调出系统外的,一般应将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交回经营工作部(物资)劳动防护用品仓库
7 职工不论何原因离开生产(工作)岗位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者,其劳动防护用品应按实际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8 对跟班参加劳动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可参照同岗位工种的标准发放,但须根据跟班时间的长短确定使用期限
9 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不发劳动防护用品,由派人单位负责
10 为方便有关部门临时需要劳动防护用品,部门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批准后,到劳动防护用品仓库领用作为部门备用
11 因工作需要发放特别标志服的职工,不得重复享受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