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法律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农户分为信用户、非信用户。信用户是指依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并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第三条 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 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 18 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 65 周岁、女性不超过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 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 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第七条 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第三章 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八条 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第九条 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第十条 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十一条 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第十二条 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第十三条 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 第十四条 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第十五条 抵押方式包括门市房、厂房抵押、林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等。第十六条 质押方式包括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第十七条 信用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未满足需求时,可申请其他方式贷款。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