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保障策略的法律适用性探讨论文 关键词:WTO 保障措施法律实践 2024 年 3 月 5 日,美国总统布什决定根据美国 201 保障条款,对进口钢铁实行最终救济方案
根据该方案,美国将对板坯、板材、长板等进口的主要钢铁品种实施为期 3 年的关税配额或高达 8%-30%不等的关税,这一措施涉及日本、欧盟、韩国、中国、俄罗斯、乌克兰、巴西等钢铁产品对美出口的国家和地区
这一决定做出后,立即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强烈反对,目前已经有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挪威六方就美国“201 保障措施”在日内瓦提出与美磋商,这一争端很可能成为涉及成员国最多、涉及金额最大的贸易争端
而且美国的这一逆行很可能会引起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
美国实行保障措施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为其日益没落的钢铁产业赢得结构调整的时间,但是 WTO 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一切争端必须经过争端解决小组做出裁决才能确定其是否违法,受美国保障措施影响的国家担负首要的举证责任,美国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讨论一下 WTO 保障措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更好地认清美国 201 保障条款的违法性
一、WTO 保障措施立法介评保障措施是指:成员方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少和免除其在 WTO 项下的义务,而不必承担责任
在 GATT1994 中,具保障作用的条文主要有:第 12 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数量限制;第 6 条关于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第 20 条一般例外;第 21 条安全例外等
而其中的核心条款是第 19 条“对特定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
就其性质而言,保障措施在 WTO 体制内主要发挥“安全阀”的作用,关贸总协定第三任秘书长 OliverLong 曾有过经典的解释:“保障措施代表了两种相反目标之间的联系,一个目标是各国政府对放松贸易限制的尊重;另一个目标是给与各国政府一定的机动余地,以使他们能够在经济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