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号 】1-18014【有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分类】EL20【颁布部门】国家商检局【颁布时间】19900522【实施时间】19900522【正 文】国检监〔1990〕161号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地商检局: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二日国家商检局在湖南召开了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监管工作会议
现将会议通过的《〈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见附件一)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附件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国家商检局
现就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和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商检局要依据全国商检局长会议精神和《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对服装、纺织品的检验和监管工作作一次专题讨论,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局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
特别是一些出口量大的省、市更应引起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各局要加强对种类表新增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检验工作,落实检验制度、检验力量、检验手段,抓好自验,严格把关
做好商检检验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各局要继续开展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
抓紧对未获证的表内出口纺织品、服装的生产企业的考核
对获证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要吊销质量许可证
加强对认可检验员的培训、指导和检查
四、各局要按出口商品类别(纺织品、服装)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可参照附件三),并于次年元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
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五、为讨论解决纺织品、服装检验、监管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必要时可分南、北片召开各局有关处级领导业务会议
北方片由天津局任组长,北京、辽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