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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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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政策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法律>>特种设备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 1981/05/04 10:38 【分类号】 L35901198199【标题】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日期】 19810504【实施日期】 19820401【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文号】 (81)劳总锅字 7 号【名称】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题注】 【章名】 全文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决定颁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请各级劳动部门、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仔细组织人员学习,实行有力措施贯彻执行。鉴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需要有必要的时间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确定本《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正式执行。自本“规程”执行之日起,原劳动部一九六六年颁发试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即行废止。【名称】 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进展,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是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等单位必须仔细遵守本规程。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1公斤力/厘米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2.容积(V)≥25升,且PW×V≥200 升.公斤力/厘米2;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容器、船舶上的专用容器和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容器。第4条 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种类的划分见附件一):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容器:(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1)中压容器;(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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