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12-08 09:57 来源: 点击数:[ 135] 【字体:小大】宁建发〔2024〕142 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管(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修订后的《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宁建(建)字[2024]109 号)同时废止。附: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回族自治区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回族自治区进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使用以与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与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纳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围与地点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企业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和进入施工现场使用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回族自治区进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规定,配合自治区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展管理等工作。自治区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预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