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行永续债会计属性分析 【摘要】当前我国企业发行永续债的规模不断增加,而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应该被确认为权益还是负债一直是实务界探讨的热点。2024 年 1 月财政部发布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永续债发行人在发行永续债时对其分类应该考虑的因素。该文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永续债的相关会计核算,但是有关永续债的会计分类确认仍存在一些问题。文章结合现行准则及国际金融工具划分标准,通过对内地企业及香港上市公司发行的永续债进行对比分析,就我国企业永续债属性确认提出了一定的改善建议,以期为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关键词】永续债;会计属性;提前赎回;利息扣除;权益工具;金融负债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进展及企业融资需求的增加,永续债作为创新金融工具逐渐受到基建及房企等大额资金需求企业的青睐。永续债一般具有无固定到期期限、高票息率及利率跳升等特征,可以有效补充企业资本金并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武汉地铁集团2024 年首单永续债试水后,永续债发行近三年进入了一个井喷期。目前我国永续债的种类大致分为四类:证监会或发改委核准的“可续期公司债”、银行间注册发行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信托产品“可续期信托贷款”及香港发行的“高级(或次级)永续证券”。这四类永续债设计的主要条款由四点组成:一是发行人在约定的期末有赎回或续期选择权(债务续期);二是发行人付息期可选择不付息进行递延付息(利息递延);三是发行人债务续期或利息递延则票面利率应提高(利息跳升);四是永续债在企业破产清偿中与普通债务顺序一样。综上分析,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公司发行的永续债更多倾向于设计为“永续债清偿顺序劣于普通债务但优先于普通股”。从永续债基本的概念及特征可以看出永续债具有“债股”双特征,导致实务中该项金融工具的确认存在众多难点与分歧。通过 2024—2024 年中国货币网公告的永续债募集说明书来看,大多数发行人将永续债作为权益工具确认,作为金融负债确认的发行人不足 10 家。财政部 2024 年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4〕13 号)[1]专门对永续债及可转债等创新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作了初步法律规范。随着永续债快速进展与创新,2024 年财政部再度对永续债会计核算发布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24〕2 号)[2],进一步明确与完善了永续债的会计核算。当前我国有关永续债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