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与技巧(贺志东 讲授)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与技巧案例[案例1]甲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欲在 2024 年底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基准日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成本均为530 万元,公允价值 810 万元,2000 年度及 2001 年度未弥补亏损额共 90 万元。甲公司在合并后估计每年均有较大的应税所得。 方案一:现金收购。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收购价款中包括:现金 800 万元,有价证券 10 万元,合计 810 万元。(显然,这一方案应作“应税重组”处理。) 方案二:甲公司以 115 万份股票(公允价值为 805 万元)、外加 5 万元现金支付给乙公司的股东,同时注销乙公司股东在乙公司的股份。(由于非股权支付额占支付股票的票面价值为:5+115=4.35%,小于 20%,故该方案可申请“免税重组”。) [政策解释] 1、应税重组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 号)中规定:“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这项规定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应税重组”。2、免税重组在国税发[2000]119 号文件中还作出了例外规定: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假如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同时应注意:1.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假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上述“免税重组”还有个适用条件,就是企业实施的是“换股合并”而非“现金购并”。 [筹划误区] [分析]“应税重组”下被合并企业视为转让全部资产,由此所产生的税额为:(810-530)×33%=92.4(万元)。在“免税重组”下因为存在递延纳税,甲公司应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进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