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与技巧(贺志东 讲授)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与技巧案例[案例1]甲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欲在 2024 年底吸收合并乙公司
合并基准日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成本均为530 万元,公允价值 810 万元,2000 年度及 2001 年度未弥补亏损额共 90 万元
甲公司在合并后估计每年均有较大的应税所得
方案一:现金收购
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收购价款中包括:现金 800 万元,有价证券 10 万元,合计 810 万元
(显然,这一方案应作“应税重组”处理
) 方案二:甲公司以 115 万份股票(公允价值为 805 万元)、外加 5 万元现金支付给乙公司的股东,同时注销乙公司股东在乙公司的股份
(由于非股权支付额占支付股票的票面价值为:5+115=4
35%,小于 20%,故该方案可申请“免税重组”
) [政策解释] 1、应税重组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 号)中规定:“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这项规定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应税重组”
2、免税重组在国税发[2000]119 号文件中还作出了例外规定: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假如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同时应注意:1.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假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