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别贡献人员奖励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为激励企业决策者和经营者为本区经济建设多作贡献,鼓舞企业开拓创新,做大做强,争创企业品牌,促进本区经济既好又快地进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奖励的条件和范围本区区域内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年缴税收总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出口企业免抵退和各级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收)的企业决策者和经营者,重点奖励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或总裁。本区区属公司、委托征管企业、公用事业公司、房地产企业以及当年期发生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二、奖励标准企业年缴税收总额 500 万元为奖励基准。年缴税收总额满500 万元奖励 1 万元;年缴税收总额满 1000 万元奖励 2 万元;年缴税收总额满 1500 万元奖励 3 万元;以此类推。三、奖励的有关事项(一)上年度的奖励工作在次年一季度进行,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年度缴税情况由区税务局提供,区财政局审定,区经委配合。(二)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三)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四)本实施意见由区政研室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