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税制改革讨论论文 面对我国即将加入 WTO,保险业能否应对“入世”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国的保险税制能否迅速向国际惯例靠拢,提高民族保险业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
我国目前实行的保险业税制在一些方面制约了保险业的迅速进展
根据现行税法,我国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还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增加了企业负担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对保险业课征营业税,而我国正是其中之一
对保险业征收营业税,虽然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保险业的税收负担
削弱了保险企业的竞争力
对出口型保险业不实行零税率
削弱了我国出口型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有碍于我国保险国际化的推动
1997 年 2 月以后,国家调整了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其所得税税率由 55%降到 33%,而营业税税率由 5%提高到 8%,税负净增加 3 个百分点
从表面看,保险业税负有增有降,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在国有保险公司效益不洼甚至亏损的情况下,所得税税率下调起不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作用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反映,因为营业税税率提高,公司 1997 年营业税比 1996 年多缴纳15 亿元,1998 年比 1997 年营业税多缴纳 12 亿元
保险业经营最突出的特点是经营风险大且风险具有滞后性,而且不是高赢利的企业,保险业税率的提高,使保险业成为除娱乐业以外营业税税率最高的税目
这样结果,国家增加税收的同时,也加剧了保险业风险因素的集聚
关于营业收入的实现,我国财务制度及税法都明确规定,采纳权责发生制原则
所以就产生了保险公司的当期应收保费,无论是否实际收到,根据规定必须按营业额先缴纳 8%的营业税及附加,对于再保险业务,代扣代缴分保公司营业税的问题
企业资金占用严重
所得税待遇不同 中外保险公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