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常用公文的写作要点第一节 法律规范性公文的撰写一、法律规范性公文的特点 法律规范性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法律规范体系的公文,是为管理和开展各项行政工作而制订的,带有规章制度性,它为行政工作提供了标准和范式。与其他类型公文相比,法律规范性公文具有如下特点:(1)内容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性公文内容是作者单方面意志的表示,其法律规范作用的成立与实现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具有极强的约束力。(2)所针对问题的普遍性。法律规范性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反复多次适用的,涉及多数的而非特定人的一般的普遍性的问题。(3)生效程序的严格性。法律规范性公文在审批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严格,审批过程的参加人数多、次数多。大多以会议的形式正式确认,公布也需在一定范围内正式公布。(4)语言运用的法律规范性。(5)效用的独立性。法律规范性公文在效用方面均实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二、法律规范性公文的结构 1.总体结构 从总体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性公文一般均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必要时还有节题)、正文。文件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即公文经权威性机构或组织审议通过或批准生效的时间,需将这一段时间标注在标题之下并用圆括号括入。章题只需确切概括反映章内的内容,正文即文件的主体部分,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均在此表达。 2.正文结构 法律规范性公文的正文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具体法律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式与方式、有关说明等。 在写作实践中,上述内容多以条文形式表达,每条还可下分为款、项、目等层次。除款之外,条、项、目均冠以数字,称“第×条”等或分别以汉字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条文以一文件为单位排大流水号,其他则均以上一层次为单位排小流水号。条文较多时,可设章,章内还可再分节。 表达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以及具体法律规范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原则性内容的条文大都依次排在文件的首部,一般统称为“总则”部分。若分章表述时总则即为第一章。 表达具体法律规范的各分项内容的条文接在“总则”之后,按事物间的逻辑关系分类集中编排。若分章表述时,每一类或几类为一章。这些条文统称为“分则”。 表达奖惩办法的条文接在“分则”之后,或单独构成“罚则”或作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