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培训资料----------------------- -----------------------日期: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 收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等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搞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与《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十公里路基或路面改善工程、危旧桥加固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等项目(以下统称: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与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建设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第四条 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主持交工验收工作。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中修工程和投资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公路总段(分局)与时组织进行竣(交)工合并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公路局备案。省公路局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改善工程和投资 100 万元以上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上述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划分应严格根据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中“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原则上以公路总段(分局)管养的一条路线(段)为一个项目进行验收。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等项目可单独根据交通部颁发的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第六条验收依据:㈠ 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㈡ 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与图纸;㈢ 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㈣ 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㈤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规程与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实行评分法确定等级,其中:交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分合格和不合格;竣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 85 分与以上者为优良,70 分以上、不足 85 分者为合格,70 分以下者(不含 70 分)为不合格。第八条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经交工验收后即交付使用;满一年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第九条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建成后,在交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