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社保中心函〔2024〕52 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零星报销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法律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封闭运行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字[2024]506 号)和《江西省省本级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赣人社发[2024]22 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零星报销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江西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零星报销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总则为加强省本级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和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法律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封闭运行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字[2024]506 号)和《江西省省本级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赣人社发[2024]22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员范围转诊转院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仪器设备条件或技术方面原因,必须转由上一级或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或有特长的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零星医疗费用是指因各种非主观原因,未能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实现即时结算时,参保个人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省本级参保人员发生的转诊转院和零星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统筹基金予以支付。第三条 转诊转院分类转诊转院分省内和省外转诊转院二类:省内转诊转院指参保人员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转往本省内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或有特长的医疗机构;省外转诊转院原则上指转往省外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四条 转诊转院和零星报销条件(一)转诊转院条件:1、省内转诊转院条件:(1)经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2)病情严重而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的;2、省外转诊转院条件:(1)经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2)病人病情严重而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的;(3)省外接诊医疗机构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高于转出医疗机构,一般应为当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同等级、同性质医疗机构之间不能相互转院;综合性医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