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11212 支行反假货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县邮政储蓄各个网点胡反假货币工作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反假货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县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所称的业务人员是指营业机构办理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纳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第四条 我县各营业机构要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组织网络,负责反假货币工作。配备反假专职(兼职)人员,明确落实任务、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促进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顺利开展,着力形成以单位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对新上岗的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在一年内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考试,猎取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后方可办理假币收缴、鉴定工作。第六条 营业机构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集中宣传每年不得少于 1 次,要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 第七条 营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反假货币的内控制度,包含以下内容:(一)建立完善对业务人员现金库存的月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保证对外支付货币的真实性。(二)业务人员在临柜办理现金收付时,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额多少,一律进行机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三)对拟放入 ATM 机内的人民币,至少由 2 名以上现金业务人员在电视监控下进行清点,剔除假币和残损币,封包后在保卫人员护卫下将现金投入 ATM 机内,确保ATM 机内的现金质量。 (四)建立定期(每月一次)对营业场所验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