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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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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讨论 [摘 要]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讨论是反垄断法理论讨论的基础,主体制度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反垄断法的内容和特点。本文试图从经营者、特定职业者和特定职业者组织体、行业协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几个方面来对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进行具体讨论,并在讨论过程中,探讨反垄断法在对这些可能限制竞争的主体进行法律规范时的不同之处,同时也试图厘清反垄断法对这些主体的法律规范与同属竞争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些主体的法律规范的差别。 反垄断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各类限制或影响竞争的主体,也当然包括反垄断法的执法主体[①],但囿于论文篇幅的限制,本文在对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进行讨论时是从前者的角度展开的。主体制度讨论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反垄断法应该对哪些行为主体进行规制?而鉴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对有效竞争和自由竞争的影响是不同的,反垄断法对这些主体的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规范原则也会呈现出差异,主体制度讨论会继续思考反垄断法对哪些行为主体要加强执法而对哪些主体要相对放松执法的问题。主体制度讨论是反垄断法理论讨论的重要基础,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内容和特点,只有主体制度讨论清楚了,才可能进一步考虑应对这些主体的哪些行为进行法律规范,这些主体假如不遵循反垄断法设定的行为规则,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的问题。本文试图从经营者、特定职业者和特定职业者组织体、行业协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几个方面来对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进行具体讨论,并在讨论过程中,探讨反垄断法在对这些影响竞争的主体进行法律规范时的不同之处。 一、反垄断法主体制度中的经营者问题讨论 经营者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最重要的主体,市场和竞争密不可分,经营者的行为影响着自由、公平竞争是否能够得到实现。因此,经营者是反垄断法法律规范的最重要的主体。目前我国对于经营者的界定,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第 3 款的规定,即“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但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②]一种观点是从主体资格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的狭义解释,认为只有具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定经营资格(具有经营的权利能力)的主体才能成为经营者,经营者被界定为法人及具有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另一种观点是从主体行为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广义的解释,认为主体无论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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