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 年第 36 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投资额度管理第五条 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舞中长期投资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别账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经境内公证的合格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上述第(一)、(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在境内的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合规履行情况和股票交易平均换手率等
第七条 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 2000万美元,累计不得高于等值 10 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