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我院劳动纪律,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时制度第三条 根据员工的不同工作岗位分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标准工时工作制
一、不定时工作制
员工的工作时间由院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如下: (一)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汽车司机、外勤和工勤人员; (三)其他因生产或工作特点需要,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员工的工作时间在 1 个公历周年内(每年的1月至 12 月)综合计算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如下: (一)设计人员; (二)工程测量人员;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三、标准工时工作制
以上 2 种工时制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员工,主要指管理人员,执行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40 小时,周六、日和节假日休息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工作时间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因项目需要连续工作的;(四)为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无论实行哪种工时工作制,都应以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为前提,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员工上、下班考勤时间,以院制订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为准
无故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 退累计达 4 次,按事假 1 天处理
1 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 3 次,经教育无效的,按旷工 1 天处理
第五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