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和定义
1第二章 业务对象条件
2第三章 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6第四章 专用账户及回款监控管理
8第五章 风险提示与管理
9第七章 附 则
12附件:应收租赁款回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14**银行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
16**银行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注:实际为兴业银行)第一章 总则和定义第一条 为加强应收租赁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规业务操作,防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 15 号)、《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 62 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 4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租赁款是指出租人因出租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即承租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因出租不动产产生的应收租赁款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