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进展一、商事信托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及其进展概况(一)商事信托概述 商事信托是一个所指相当广泛的概念,其与美国的"Business Trust"并不相同。在美国,"Business Trust",的含义非常有限,它特指以信托形式组织起来的一种自愿的联合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契约而成立,以区别于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企业组织。美国商事信托(Business Trust)的典型代表是1940 年代的麻州商业信托(M·B·T)。而本文所说的商业信托,则是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用来概括指代那些具有私益性质、由具有商人身份的主体担任受托人的信托。 信托法律制度属于英国的本土设计,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Uses),最初只用于家庭财产的跨代移转,目的在于规避当时封建法律对财产转移所加的种种限制与负担。因此在起源上,如英国著名学者 Bernard Rudden 所指出的那样,信托的本质只是一种“赠与”(gift),其以时间为主要构成因素,并受制于一定的管理制度,[1]产业革命以后,英国的资本实现了极大增长,为了给这些资本寻找出路,商业信托便适时产生了。因此,在十九世纪初时,英国工商界兴起了海外投资热,商事信托制度就是资本所有者投资的方式之一,当时的具体做法是:通过签订信托契约而将资本移交给律师并委托其代为投资;对投资所生的利润,除有关的手续费由律师从中扣除之外,其余部分全部由他们猎取。这也是商业信托的最早形式。由于律师兼营信托业务有许多不便,为了方便商人在海外投资并维护其利益,英国政府财政部于 1863年成立了历史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国际财政公司,从此英国便出现了专营商业信托的行业,商业信托也借此得到极大的进展,并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制度。[2]商事信托自从独立战争之后引入美国,由于在政策上一直受到保护,其在美国的进展反而比其母国英国更为成熟。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功能上,美国的商事信托制度一直引导着各国商事信托制度形成和进展的趋势。 商业信托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由各国立法(在美国也包括州法)颁布的特别立法中规定的各种商业信托的具体类型都可以归结到商业信托的畴之中,包括了不动产投资信托( REITS)、金融资产证券化(FASITS)、特别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信托型共同基金等类型,除此之外,还包括各种信托契据(Trust lndentures、Deeds of Trust)。可以说,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信托制度已经成为诸多财产制度中惟一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