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进展一、商事信托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及其进展概况(一)商事信托概述 商事信托是一个所指相当广泛的概念,其与美国的"Business Trust"并不相同
在美国,"Business Trust",的含义非常有限,它特指以信托形式组织起来的一种自愿的联合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契约而成立,以区别于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企业组织
美国商事信托(Business Trust)的典型代表是1940 年代的麻州商业信托(M·B·T)
而本文所说的商业信托,则是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用来概括指代那些具有私益性质、由具有商人身份的主体担任受托人的信托
信托法律制度属于英国的本土设计,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Uses),最初只用于家庭财产的跨代移转,目的在于规避当时封建法律对财产转移所加的种种限制与负担
因此在起源上,如英国著名学者 Bernard Rudden 所指出的那样,信托的本质只是一种“赠与”(gift),其以时间为主要构成因素,并受制于一定的管理制度,[1]产业革命以后,英国的资本实现了极大增长,为了给这些资本寻找出路,商业信托便适时产生了
因此,在十九世纪初时,英国工商界兴起了海外投资热,商事信托制度就是资本所有者投资的方式之一,当时的具体做法是:通过签订信托契约而将资本移交给律师并委托其代为投资;对投资所生的利润,除有关的手续费由律师从中扣除之外,其余部分全部由他们猎取
这也是商业信托的最早形式
由于律师兼营信托业务有许多不便,为了方便商人在海外投资并维护其利益,英国政府财政部于 1863年成立了历史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国际财政公司,从此英国便出现了专营商业信托的行业,商业信托也借此得到极大的进展,并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制度
[2]商事信托自从独立战争之后引入美国,由于在政策上一直受到保护,其在美国的进展反而比其母国英国更为成熟
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