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房地产税制特点及启示探讨论文 内容提要:房地产税制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力杠杆,构成当今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文章总结归纳了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在课税体系及构成要素等方面的特点,认为,应借鉴国际经验,构建我国完整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同时应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课税作为房地产税制的重点,扩大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简化税种,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优化房地产税制结构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保有 一、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 各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种贯穿了房地产的生产开发、保有使用和转移处置等各环节
由于各国的经济进展水平不同、房地产行业的进展状况各异,因而各国的房地产税制无论在课税体系上,还是在税制要素设计上都存有一定的差异
但总体来看,各国的房地产税制还是具有一些共性的
(一)房地产税收制度体系完整,且以房地产保有税类为主 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体系,广义地看,国外房地产税收体系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房地产保有税类
房地产保有税是对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一般依据房地产的存在形态—土地、房产或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来设置
在该阶段,世界上通行的主要税种是财产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是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其他各种财产合并在一起,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
美国、英国、荷兰、瑞典等国都采纳这种将房地产归为一般财产税课税的房地产税制度
个别财产税是相对于一般财产税而言的,它不是将所有的财产捆绑在一起综合课征,而是按不同财产分别课征
国外对房地产课征的个别财产税,依征收范围可分为三类:一是单独对房屋或土地课征的房屋税或土地税
如法国的房屋税、英国的房屋财产税等都是仅对房屋课征的
土地税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韩国的综合土地税属地价税的形式、巴西的农村土地税则属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