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法律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进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动
第五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进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