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则----摘自《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 [2024]13 号 1、工艺管理标准:1
1 厂各处理工艺段均应建立工艺操作规程,明确工艺管理与调整围、参数和调整程序
工艺段主要包括:进水井、粗格栅、污水提升泵、细格栅、沉砂、初沉、生物池、鼓风机、二沉池、污泥回流、剩余污泥排放、污泥浓缩脱水、污泥消化、污泥最终处置、出水消毒等,采纳特别工艺或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还应具备相应工艺段的操作规程
2 工艺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1
1Ⅰ 类、Ⅱ类、Ⅲ类污水处理厂(分类标准按建设部、国家计委[2001]77 号文的规定),需设置专门技术管理机构,Ⅰ类、Ⅱ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不少于 5 人,由工艺、设备、电器、自控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Ⅲ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应不少于 4 人,专业要求与Ⅰ、Ⅱ类厂一样,Ⅳ类、Ⅴ类污水处理厂,需设置技术负责人(Ⅴ类厂可由生产负责人兼任)
2 城镇污水处理厂除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2001]77 号文《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劳动定员》规定外还应满足表 1 要求:表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要求1
3 工艺运行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有明确的工艺运作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运行生产人员,并制定严格的工艺管理办法和管理、运行岗位的岗位职责
4 污水处理厂可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分别执行下列标准:1
1 正常运行:指在运行期间处理水量达到规定处理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理运转正常,各处理工艺段无异常情况,主要设备无故障
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
2 处理污水量:按国家相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全年处理水量应为设计处理量(N)乘以全年正常运行天数(347天),全年达标处理量即为 N×347,处理量单位为“立方米”规格配置要求Ⅰ 类Ⅱ 类Ⅲ 类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