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监管的理性探究 摘要: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已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 年我国加入 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又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2024 年经济危机的爆发,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该怎样运作,国家应该怎样对外资银行实施更有效的监管,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关键词:外资银行监管思考 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已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从 1979 年日本输出人银行首先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到 2024 年末,共有个 19 国家和地区的 68 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 170 家分行,24 家支行,法人机构 24 家。外资银行在华的繁荣反应了社会的进展,全球经济的进一步融合,有利于信用消费的进一步普及,推动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向国际标准靠拢,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素养,但是,居安还得思危,外资银行在华投资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国家对外资银行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十分必要。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奉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银行主管机关和监管机关相分离,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主管部门,银监会是银行监管部门。这样主管机关和监管机关相分离的机制以及相应监管法律规定的监管体制看似合理,却隐患重重。 1,监管的立法层次不高、体系混乱 《商业银行法》作为调整我国银行业的基本法律,并没有对外资银行的准人问题做出规定,我国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是以《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为基础,以一系列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公告等构成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仅效力层次低,而且缺乏系统性,它更像是政策性规定,不够稳定,而且在实践中缺乏像《商业银行法》那样的一系列配套系统的解释性规定。其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经营为东道国所允许的包括存贷款业务、信托业务在内的各种银行业务,而且分行是外国法人,其业务被列在其总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东道国金融管理机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但是,《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分行以及其他形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却没有严格区分。除分行规定对申请者提出申请前 1 年年末总资要达到 200 亿美元、而其他金融机构是 100 亿美元这一点有所区别以外,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由于监管立法缺乏针对性,导致分行这种最危险的形式在我国金融机构的总数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增加了我国的金融风险。另外,对外资银行的经营业务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对外资银行违法、违规经营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体现出跨国性,尤其是外资银行分行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