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印 发 《 市 娄 星 区 实 施 城 镇 独生 子 女父 母 奖 励 制 度 工 作 方 案 》 的 通 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机关:为保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积极稳妥实施,现将《市娄星区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娄星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 月 日市 娄 星 区 实 施 城 镇 独 生 子 女 父 母奖 励 制 度工 作 方 案为积极稳妥地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进展,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湘人口发〔2024〕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进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奖励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激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确保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进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二、基本原则(一)统一政策,严格标准。按统一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标准执行,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并落实逐级审核、榜公布、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奖励政策、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发放程序、监管制度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三)健全机制,完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四)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三、容(一)奖励对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 月1 日后出生。具体包括以下人员: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职工;②具有我区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城镇居民);③外省迁入我区的城镇居民,必须在达到规定奖励年龄的5 年前迁入我区,并连续居住5 年以上,且未在原户籍地享受同类型奖励。2.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3.职工在2003 年 1 月 1 日 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