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法律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给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 是指由教育部根据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给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进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一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机构)代码随相关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 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给予第六条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一给予学校(机构)标识码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 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