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第一章 建设法律概述建设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与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律的调整对象:即建设关系,也就是发生在建设管理活动和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具体如下:1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2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3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与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与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调作用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建设法律的特征:除具有一般法律特征外,还有:1 行政强制性 2 经济性 3 技术性建设法律的调整的方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行政强制性,调整方式有:1 授权 2命令 3 禁止 4 许可 5 免除 6 确认 7 计划 8 撤销授权: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力,对建设业进行监督管理命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给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禁止: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给予建设法律管理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的某种行为许可: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围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免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计划: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对建设业进行计划调节。计划分为两种:一是指令性计划,二是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违反指令性计划的行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指令性计划本身就是行政管理。指导性计划一般不具有约束力,是可以变动的,但是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页是应该遵守的撤销: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和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建设法的经济性包括财产性,也包括与其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 1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2 法制统一原则 3 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