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配合公司业务需要,须调派员工出差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出差前填写“出差人员审批表”
出差期限由派遣人员视情况需要,事先予以批准
2.凭核准的“出差人员审批表”向财务部借支批准核定的差旅费
出差返回后,应于 5 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及时结清差旅费借款
第三条 出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国内出差:一日以内由部门总监审批,一日以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部门总监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公司总经理出差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外出,应电话告知北京总部
2.国外出差:一律由董事长书面审批
第四条 出差行程中的节假日视为工作时间内勤务,不得报支加班费或调休
第五条 出差中途除因重大疾病、意外灾害或因实际需要由审批人指示延长出差期限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期限,否则不予报支延长期限的差旅费
第六条 差旅费为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杂费及邮电传真费等,其给付标准如下: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补助实行包干,即按实际出差天数乘每日交通费补助标准
特别情况,如陪同重要客户出差,可以申请交通费实报实销,但不能同时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
公司安排交通工具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八条 住宿费实行标准内凭住宿票报销,不实行差额补助,超标自付
低职人员随同高职人员出差,低职人员住宿标准按高职人员标准执行
陪同重要客户出差,住宿票实报实销
第九条 伙食补助实行何干.即按实际出差天数乘以每日伙食补助标准
出差返回时间超过午夜 12 时者,可以加支一日伙食补助
第十条 杂费补助实行包干,即按实际出差天数乘以每日杂费补助标准
当日能够往返的出差,只享受每日 10 元的误餐补助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特别情况改变出差路线,应事先电话请示派遣领导批准,返回后书面申请派遣领导签署意见后,财务部予以报销相应的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