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为完善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功能,保障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物业服务用房类别物业服务用房,一般包括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经营用房等
办公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办公活动,辅助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辅助管理(如门卫、仓储等),经营用房主要用于出租以补贴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等
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1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挂牌出让(含协议出让,下同)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根据不少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规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 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2024 年 1 月 1 日与以后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根据不少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 7‰且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 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地上建筑面积不足 1 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置面积不得少于 70 平方米
2024 年 5 月 1日与以后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物业服务用房配置面积不得少于 100 平方米
本意见实施后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物业服务用房中经营用房的配置不得少于4‰
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项目整体作为征收(搬迁)安置房、城乡一体化安置房住宅区的,物业服务用房按上述第 1 条、第 2 条规定配置外,另需配置配套商业用房,配置标准为带电梯房屋地上建筑面积的 15‰
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包含政府回购部分房源作为安置房的,视作普通商品房住宅区,按上述第1 条、第 2 条规定配置
业主委员会办公(议事活动)用房,一般为二十至四十平方米,在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