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项目建设推动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我县“三三战略”,积极构建“北承南接”对外开放新格局,扎实有效推动项目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进展,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项目推动工作考核办法》、《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推动工作考核对象为负责基本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建设主管(责任)单位和项目相关联动服务单位
第三条 项目推动工作考核在县委考核委指导下进行,县进展和改革局负责具体考核事宜
第四条 项目推动工作考核包括以下四大容:(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总量责任目标考核;(二)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四)项目联动服务单位责任目标考核
第五条 根据年初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目标,以定量考核为主,辅以定性考核
四项考核容各设置基本分值 100 分,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权重为 40%,基本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联动服务单位权重各占20%计算得分
考核得分再换算为 70 分制以加分的形式计入全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考核实行自行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行考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各考核对象自行打分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和项目推动工作年度总结材料于次年 1 月 5 日前报县进展和改革局
组织考核:由县进展和改革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四项考核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考核奖励设综合优秀奖、单项优秀奖(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工作优秀奖、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优秀奖两项)和服务优秀奖与先进个人奖
综合优秀奖按三项考核综合得分高低排名,评出 2 名,考核对象为负责项目建设主管(责任)单位
单项优秀奖按各单项考核得分高低排名,各评出 2 名,考核对象为负责项目建设主管(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