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开展,有效防风险,制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效劳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与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给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效劳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慎重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那么
慎重择优:为防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仔细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慎重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 10%
第五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