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两大法系教育价值观的对比 本文 法学教育价值观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主体对法学教育与自身需要和利益的关系所形成的稳定看法。它本质上是客体———法学教育在人的头脑中的能动反映。〔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出于对法学教育的不同需求,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教育价值观。而我国近几年虽然也开始对法学教育问题进行探讨,但是多数学者的讨论仅局限于对法学教育的实证考察,并没有建立起理论探讨的可靠基础。因此,我们需要对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价值观的问题进行讨论,从而明确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 一、对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考察 1.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价值观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职业素养价值观。所谓职业素养价值观指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学教育价值的认识,主要定位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法学教育的目标被界定为培育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学校注重学生实务技能的训练,而不是基础理论知识的教授。在英国早期的法学教育中,以学徒制为特征的律师学院是培育职业法律家的专业机构。它采纳实践性的、非学术化的教育方法,向学生传授实际应用法律的知识和技能。而大学中的法学院,对学生教授的只是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内容,并不学习本国的法律。〔 2〕直到1971 年 ORMORD 报告的出台,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相脱节的现象才有所改变,法律教育开始由法学院承担,培育学生的职业素养开始成为大学法学教育的主导价值观。〔3〕受英国教育制度的影响,美国的法学教育也是在学徒式教育模式基础上进展起来的。直到 20世纪初,在法学院协会的推动下,法学教育才开始从学徒制培育模式到正式的职业教育模式的重大转变。〔4〕如今,美国的法学院的教育目标就是为社会培育出合格的法律实务人才,培育职业法律人就是法学院的使命。2.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的是理论素养价值观。理论素养价值观是指主体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主要定位于法律科学的讨论。在这一价值观的影响下,法学院侧重的是学生的人文素养的培育,要求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而对于法律职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不教授。德国现代法学教育始于 19 世纪初著名教育学家威廉•冯•洪堡的改革。威廉•冯•洪堡认为:在大学教育中,第一要使学生对于各种科学的统一性有相当了解,其次要培育学生从事讨论的能力。大学老师的任务是对学生从事讨论的一种引导,而学生的任务是独立地讨论。〔5〕在威廉•冯•洪堡的影响下,德国构建了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