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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债务刑罚化建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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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债务刑罚化建议思考 摘要近年来,出现了恶意欠债不还,拖欠工资不还,跳楼讨薪现象愈演愈烈,甚至因为讨债而非法拘禁的案子逐年上升,导致社会矛盾增加,甚至上访、杀人事件层出不穷。因此,欠合法债务恶意不还的刑罚化被提上了日程。 关键词恶意债务刑罚化建议 一、欠债不还,是否应当刑罚化? 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欠债不还无须规定为犯罪。主要理由是,首先欠债不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已有民法调整。假如由刑法调整,民法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民法的规定形同虚设。其次,民法保护的是个人权利,刑法保护的是社会利益,无须由刑法来调整。再次对欠债不还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会使许多人受牢狱之灾,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最后,欠债不还的债权人不仅已经受民法的保护,可以通过民事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刑法已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法院判决之后,可以强制执行。反对者认为欠债不还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并非民事法律关系就不能再由刑法予以调整。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的不同在于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而不在于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刑法的地位原来就是后位法,在民事法律无法调整的时候予以调整。刑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有重叠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它受到严重侵犯时,当民事调整的力度不够时,就同时应当受刑法调整。如婚姻家庭关系,尽管已由婚姻法调整,但当这种关系受严重侵犯时,刑法也可以调整。《刑法》第 261 条规定,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事实上,我国刑法调整的不少关系,同时由其他法加以调整欠债不还行为已经造成众多的社会问题,足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在此领域的失败。其次,很多债权人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如很多被恶意欠薪的打工仔被欠工资仅一两千元,其要承受民事法律的烦琐过程,从审判到执行,且有债权人恶意不还,无法执行,使很多债权人对民事法律的调整望而却步,而更多的寻找私立救济。形形色色的要债公司的成立足以说明这一点。《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可现实生活中,法律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近年来因为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债务人,进而导致触犯刑法,被刑法判处刑罚的人并不在少数,其对社会造成的后果是,不仅欠债人可以不还债务,还可以逍遥法外,严重打击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可和拥护。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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