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债务刑罚化建议思考 摘要近年来,出现了恶意欠债不还,拖欠工资不还,跳楼讨薪现象愈演愈烈,甚至因为讨债而非法拘禁的案子逐年上升,导致社会矛盾增加,甚至上访、杀人事件层出不穷
因此,欠合法债务恶意不还的刑罚化被提上了日程
关键词恶意债务刑罚化建议 一、欠债不还,是否应当刑罚化
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欠债不还无须规定为犯罪
主要理由是,首先欠债不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已有民法调整
假如由刑法调整,民法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民法的规定形同虚设
其次,民法保护的是个人权利,刑法保护的是社会利益,无须由刑法来调整
再次对欠债不还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会使许多人受牢狱之灾,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最后,欠债不还的债权人不仅已经受民法的保护,可以通过民事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刑法已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法院判决之后,可以强制执行
反对者认为欠债不还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并非民事法律关系就不能再由刑法予以调整
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的不同在于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而不在于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
刑法的地位原来就是后位法,在民事法律无法调整的时候予以调整
刑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有重叠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它受到严重侵犯时,当民事调整的力度不够时,就同时应当受刑法调整
如婚姻家庭关系,尽管已由婚姻法调整,但当这种关系受严重侵犯时,刑法也可以调整
《刑法》第 261 条规定,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事实上,我国刑法调整的不少关系,同时由其他法加以调整欠债不还行为已经造成众多的社会问题,足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在此领域的失败
其次,很多债权人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如很多被恶意欠薪的打工仔被欠工资仅一两千元,其要承受民事法律的烦琐过程,从审判到执行,且有债权人恶意不还,无法执行,使很多债权人对民事法律的调整望而却步,而更多的寻找私立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