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讨论王代华律师 [摘要]伴随着我国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社会的经济、文化都在不断地进步,而人们的思想和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地提高,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更加多种多样,日趋复杂化,各种新型夫妻财产关系层出不穷。这一切使得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容尤为重要。夫妻共同所有制包含哪些类型、夫妻共同财产制有哪些国外法例、夫妻共同财产的围在哪里、我国关于夫妻共同所有制的立法又有哪些不足应该怎样完善,成为婚姻家庭法关注的焦点和必须明确的问题。[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类型;国外立法例;围;立法不足;立法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进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用以确认和规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夫妻财产制度基于婚姻家庭制度所产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容。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第 18 条、第 19 条、第 20 条、第 24 条对夫妻财产关系做了具体规定。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财产制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由于它以夫妻人身关系为依据,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所以在当代婚姻立法中具有显赫地位,并最终决定着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是否平等。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涉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同时关系着家庭生活的稳定与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甚至关系到因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民事交易关系的安全,因此各国都将其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定。而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国婚姻法》(下文简称《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也确立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概述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1][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时,享有平等的地位,在一方死亡或离婚时始加以分割。因共有的围不同,它又可分为多种类型:(一)一般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即夫妻婚前与婚后所得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归属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些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如德国;一些国家将其作为法定财产制,如巴西、荷兰、葡萄牙、瑞士。《瑞士民法典》第 194 条规定:“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与在婚姻存 续 期 间 继 承 或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财 产 , 合 并 为 夫 妻 财产。”[1][1](二)动产与所得共同财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