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老师法 《中华人民国老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 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国老师法 ( 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养的老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老师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三条 老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养的使命
老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老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老师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老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老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围负责有关的老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老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老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老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讨论、学术沟通,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进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猎取工资酬劳,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与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老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