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分析 一、我国部分省市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文本分析 目前,各地依据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由各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现以省级层面为例,抽取较为典型的北京、上海、山东等10省市(东部6个、东北1个、中部1个、西部2个)所颁布的普遍意义上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以下简称测试标准及办法),对其中的几个重要要素进行分析,见表1所示
本次统计并没有涵涉全国所有省级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文本情况,但其基本上可以反映出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测试标准的状况
通过对这些制度文本的分析,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依据 各地测试标准及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老师资格条例》和《〈老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各省自行制定的《〈老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
其中《老师资格条例》《〈老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各省测试标准及办法共同的法理依据
其他依据各省有所不同,这也是造成各省测试标准及办法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之一
(二)基本条件 多数标准及办法规定老师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是:具备《老师法》所规定的思想品德和学历要求,身体条件合格,普通话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
这与该标准及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关
但也有少数省市标准及办法要求老师资格笔试科目有所不同,如山东、四川要求非师范生须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上海则要求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成绩合格
(三)测试方式及标准 从上述表中可以看出,各省基本上根据制定的标准通过试讲(说课)、面试(答辩)的方式进行,但也有较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1.测试所遵从的标准
有的省只有一个标准,如浙江、江苏等,而有的省根据老师类别分别制定了两类、三类、甚至六类标准,如甘肃、湖南、北京
还有的省制定了试讲和面试标准,如黑龙江的《基本素养面试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