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服务贸易交易论文 摘要:教育服务跨境提供是教育服务的提供模式之一
WTO成员对教育服务跨境提供实行不同的立场
我国对教育服务跨境提供没有承诺,也缺乏相关的立法
为应对教育服务跨境提供快速进展的态势和可能进入我国教育服务市场的情况,我国应在保持现有教育开放政策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教育服务跨境提供方面的相关立法,建立和完善统一法律规范的跨境教育服务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加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
关键词:教育服务;跨境提供;服务贸易 一、教育服务与跨境提供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定义了 4 种服务提供模式,跨境提供是其中之一
GATS 把跨境提供定义为“自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提供服务”
该定义表明,在服务贸易发生时,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均没有流动,跨境流动的只是服务内容
就费用与成本而言,跨境提供是最便捷和最经济的一种服务提供模式
一方面,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者不必承担像其他 3 种服务提供模式下一方或双方必须流动才能提供或接受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成本,如在境外消费的模式下消费者流动到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提供地国,在商业存在的模式下服务提供者以设立新的商业实体的形式流动到东道国,而在自然人流动的模式下服务的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流动到东道国提供服务
另一方面,由于提供者和消费者都不必流动,跨境提供实际上为消费者和提供者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收益并不一定会逊色于其他的服务提供模式
教育服务跨境提供主要是通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广播电视、卫星通讯、因特网等现代通信媒体完成
由于各国国内对卫星器具使用的规管和广播电视媒体的政治敏感性,教育服务跨境提供通常的形式主要有函授、远程教育和培训、网络教育(E 教育)等
跨境提供的网络教育服务较之传统的函授、广播电视媒体提供的教育服务有很多的优点和优势,如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便捷的信息交换、资源共享和节约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