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破产法之比较彦[学科分类]破产法[关键词]管理人;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别除权;劳动债权[写作年份]2024 年[正文] 新《企业破产法》(以下称“新破产法”)历时 12 年的起草、论证于 2006年 8 月 27 日终于尘埃落定,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执行了将近二十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称“旧破产法”)届时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新破产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较旧破产法的六章四十三条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剧增,而是从破产的实体问题到程序问题都做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关涉企业生死存亡的重要法律,新破产法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了国外的有效立法经验
以下在整理新破产法制度下企业破产流程的基础上,简要介绍新破产法较旧破产法几点改进之处
一、新破产法制度下的企业破产流程 新破产法完善了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法律保障
它在实体上,进一步明确了破产条件、破产财产的围,引入了共益债务等新的概念;在程序上,在理顺、完善了旧破产法破产程序的基础上,导入了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等新的制度,使破产法更便于操作
根据新破产法之规定,现行破产制度下的企业破产流程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如下:二、新旧破产法之比较 根据上述破产流程的先后顺序,比照旧破产法之规定,总结新破产法几个“新”的地方如下: 1.适用围 旧破产法将适用围限定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各类企业都不在其调整围之
尽管 1991 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专设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辅助旧破产法的具体实施
但是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我国经济进展迅猛,各种经济实体不断涌现,旧的破产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经济进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