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川省煤矿机械化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80号),加快推动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使煤矿机械化改造客观、真实、科学,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生产矿井的机械化改造设计、审查及验收
一、目的、意义和原则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工作实现“减头、减面、减人、提效”,促进煤矿生产系统优化安全程度提高,效率、效益提升
第二条 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客观、与煤层赋存、企业管理、现有机械设备水平等相适应的原则进行
坚持安全第一,兼顾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械化,包含采煤机械化、掘进机械化和运输机械化
采煤机械化是指采煤工作面落煤工艺采纳滚筒式采煤机或刨煤机;掘进机械化是指掘进工作面采纳掘进机设备作业;运输机械化特指区内或全矿井出煤采纳连续运输方式
第四条 矿井机械化改造必须落实“减面”“减人”原则,改造后井下实际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改造前的个数(备用工作面除外),井下最大班作业同时下井人数不得超过改造之前的人数
第五条 机械化改造矿井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第六条 矿井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从业人员素养、安全管理制度等必须与矿井机械化程度相适应,具体要求按《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24〕95 号)、《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24〕291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特指在现有系统条件下的采煤机械化改造,涉及井口变化、开采水平变化、水平延伸、开采范围等资源条件变化或改造后实际生产能力提升两个及以上能级的机械化改造项目适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具体从其规定
第八条 矿井机械化改造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低瓦斯矿井、且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中等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