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法 案 例 分 析 整理:颠吖咋帕布2024/12民法体系 一、民法总论 (一)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诉讼时效 (五)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 二、物权法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 三、债法 (一)合同法 (二)侵权责任法 (三)不当得利 (四)无因管理 四、婚姻法 五、继承法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2002 年 9 月 3 日,原告肖某与新婚妻子某将其在婚礼上拍摄的一卷富士胶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打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洗,约定第二天取照,原告肖某依惯例预交了 18 元的冲洗费,彩扩部开出了—取照用的冲印单。第二天,原告肖某来到彩扩部要求领取冲洗好的照片,被告称其胶卷临时找不到,可能被人误领,告知其过几天再来。原告后经多次催告,被告均拿不出照片。原告为此要求赔偿,被告只愿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遂于 2003 年 4 月 4 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5000 元。 被告辩称:胶卷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遗失,同意为此赔礼道歉,但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 5000元我们不能接受。据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统一行业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由于该行业规定的文本已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原告肯定看到,既然原告在看到该行规后仍然同意将胶卷交由我们冲洗,那就等于同意将该规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之一。所谓约定必须信守,原告只能根据合同约定得到同类胶卷的赔偿和预交款的返还。 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容的,其容无效。”《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