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加工管理法律规范前 言 制定本标准的技术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并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点"(HACCP)原则作为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并参考了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法规,其中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RCP-1-1969,Rev。 3(1997)《食品卫生通则国际推举规程》,欧共体指令 91/492EEC《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91/493EEC《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美国联邦法规 21 CFR Part123and1240《水产品生产与进口的安全卫生程序》,加拿大渔业海洋部的《质量管理法律规范(QMP)》、GB/T 19021.1-1993《质量体系审核指南审核》等。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D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讨论院黄海水产讨论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川、林美娇、王联珠、陈远惠、张云波、李兆新。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水产品加工卫生控制要点以及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为基础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程序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企业。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 一 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3097 一 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5749 一 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83-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 GB 7718 一 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SC/T9001 一 1984 人造冰(原 GB 4600 一 1984) 定 义 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 3.1 水产品 海水或淡水的鱼类、甲壳类、藻类、软体动物以及除水鸟及哺乳动物以外的其它种类的水生动物。 3.2 水产加工品 水产品经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加工如加热、盐渍、脱水等,制成以水产品为主要特征配料的产品。包括水产罐头、预包装加工的方便水产食品、冷冻水产品、鱼糜制品和鱼粉或用作动物饲料的副产品等。 3.3 水产食品 以水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 3.4 良好加工法律规范(GMP) 生产(加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食品应遵循的作业法律规范。GMP 的核心包括:良好的生产设备和卫生设施、合理的生产工艺、完善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