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摘 要: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含义
它包括四方面容:政府行政行为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行政应负法律责任
法治行政原则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控权—平衡”论为其立论基础,体现了行政关系主体的平等,以与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和行使行政权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点
关键词:行政法;法治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我国自 20 世纪 80 年代初开展行政法讨论以来,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容名称就有 30 余种不同提法[1](P107-108)
但这些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讨论大多停留在制度层面,侧重从制度层面构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与运用方面的功能,而没有上升到价值层面展开探讨[2]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判定标准的差异所致,这种差异表现为下列六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具备法律性、特别性、涵盖性和适用性[3](P46);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考虑原则的特别性、普遍性、层次性、法律意义和表述上的规性[4](P46);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标准必须是国家行政活动的所有环节遵循的原则,并且符合宪法原则和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还要反映出一国行政法进展的历史过程和对行政法作用的基本认识[5](P31);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具体考虑它是否确实贯穿于行政组织规、行政行为规和监督行政行为规之中,是否贯穿于每个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是推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法与合理、检验执法和适法的标准[6](P53-54);第五种观点认为,在贯穿性、指导性的基础上增加三项标准:即反映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行政法律规的具体要求,揭示出行政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唯一性[7];第六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有四项,即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