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制度之立法讨论关于同居制度之立法讨论作者孟令志 法学专家拟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增设了夫妻互享、互负同居权利义务的内容,就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言较现行立法趋于充实、详尽
但《建议稿》中就该问题的法律规范仍不尽如意,如欠缺与同居制度相配套的分居问题的法律规范
据此,本文拟从同居的涵义入手,就立法中法律规范同居权利义务的意义以及构建完整、配套的法律制度问题作一探讨
一、同居的涵义分析 考察同居的涵义,可从其语源涵义、法律涵义两个方面把握
同居的语源涵义 《辞海》解释:同居,(1)居住一处,共有家业者
《汉书·惠帝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
”颜师古注:“同居,谓父母妻子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
”(2)夫妇共同生活
也指男妇双方未经结婚而共同生活
(注:参见《辞海·增补本》,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3 年版,第50 页
)《辞源》解释:同居,汉代称大家族中没有分住的兄弟及兄弟之子为同居
《汉书·惠帝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
”(注:参见《辞源》(修订本第 1 册),商务印书馆 1979 年版,第 476 页
)考察同居的语源涵义,所强调的是亲属间拥有共同财产、共同生活,即所谓同财共居,这是符合我国古代社会提倡并维护大家庭的传统理念的
“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阶级都提倡合灶而食的大家庭制度,累世同居会受到褒扬
”(注:顾鉴塘、顾鸣塘:《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商务印书馆 1996 年版,第 70 页
)并且这种理念是以法律作后盾的
如《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同居语源的另一层涵义是指夫妇共同生活
夫妇乃家庭的基本成员,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发生的源泉,基于身份上的特别性及所承担的繁衍抚育后代的职责,同财共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