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 审 笔 录 开庭时间:2024 年 6 月 18 日 开庭地点: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书记员周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能果已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林在庭外候传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 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县城关镇下村村 53 号
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仁尚,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一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 年 1 月 13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省县城关镇下村村 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等项
被一代: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二等项
被告二:肖哲,男,1984 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省县城关镇下村村 54 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与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组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