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当社会责任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与本方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平安进展监视管理
第五条 县级与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管理
第六条 县级与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视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
第七条 鼓舞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平安水平采纳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
第八条 县级与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平安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平安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以下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与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