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的作用与反家庭暴力规章 关键词:司法功能家庭暴力民事司法救济制度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违反法律与善良风俗的暴力行为,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癌症”。推动家庭暴力防治专门立法、发挥司法资源的功用、全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务之急。文章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状况,指出我国司法介入家庭暴力的现实路径。 一、“围城”难进:司法介入家庭暴力机制的掣肘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相关立法 现行法中涉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处罚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例如,2001 年修改的《婚姻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力救济的途径,明确了公安、司法部门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职责,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依法治理家庭暴力。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0 年 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此后,四川、宁夏等省市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 25 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最近,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范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缺陷 1.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中,我国甚至没有反家庭暴力的立案案由,没有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的统一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司法介入缺乏法律支持。表现在:第一,对“家庭”一词所涵盖的范围未作规定。第二,对于“暴力”一词未作明确阐释。第三,刑法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罪名。第四,对于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低惩处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未作规定。第五,民事救济制度不完善,缺少相应的民事预防和救济措施。第六,虐待、遗弃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被规定为“自诉案件”、“不告不理”使得司法机关很难介入,国家追诉难。第七,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造成受害者举证难。第八,预防性措施不够,多为损害行为发生后的补救性措施。上述问题造成现实中司法机关难作为,使得家庭暴力的整体公力救济体系大打折扣。 2.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不充分。第一,民事救济制度不完备。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