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公司退休人员管理办法为法律规范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公司员工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严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标准执行。(一)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及程序(一)凡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二)省管干部退休,由公司统一向省委组织部填报《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备案后,根据职工正常退休程序进行办理。(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原则上工作到退休月份上月月末,由部门主持做好交接手续,退休当月由所在部门根据情况适当安排工作。(四)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填写《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呈报辽宁省社保保险事业管理局,并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退休档案审核.三、退休职工工资发放(一)退休职工当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全额发放,当月效益工资与年度本人月均效益工资差额部分,根据退休当年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在年终多退少补。(二)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正常缴纳“五险一金”,并于次月停止缴费。(三)职工退休次月开始,由社保部门发放退休费.(四)退休职工在办理完全部退休手续后,可凭退休审批表及相关手续,至公积金主管机构,一次性全额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五)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一次性发给 2000 元补助费。四、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和辽宁省退休政策调整,以国家和辽宁省政策为准。(二)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