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8 号 发 布 , 根 据2024 年 11 月 26 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划>决定》已经 2024 年 10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袁周 二 00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 录 附录一 名词解释……………………………………23附录二 计算规则……………………………………2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法律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纳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 1956 年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执行。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根据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法律规范执行。第九条建设用地在 2 万平方米(含 2 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法律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建设用地在 2 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 1000 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 2000 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