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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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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本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赤峰统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五个月之内进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半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三)、(五)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审议依法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十四)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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