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海洋渔业船舶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渔船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船用终端是指采纳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卫星定位和通信技术,并符合信息系统入网要求的船用终端
第三条 本市 60 马力以上(含 60 马力)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船用终端的管理、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船用终端用户职责第四条 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安装渔船自动识别系统船用终端(以下简称 AIS 终端);其中,185 马力以上(含 185 马力)的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还应当安装卫星和通信船用终端(以下简称卫星船用终端)
以上渔船船用终端须符合入网条件
第五条 船用终端用户应指定专人负责船用终端设备的保管、使用,熟识掌握操作流程,定期进行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船用终端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 船用终端在渔船航行、作业时应全时开启使用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恢复工作;不能恢复工作的,用户应及时通过其它通信手段,向船籍港所在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说明情况,并定时报告船位动态信息,保持通信畅通;回港后要及时修复或更换终端设备
第七条 船用终端用户在航行、作业时发生渔船遇险、紧急情况等重大安全事件要立即发送报警信号;发现其他渔船安全、涉外等异常情况也要及时向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 安装船用终端的用户,应向船籍港所在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申办船用终端的入网注册手续,同时向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申办渔业船舶电台执照核发或变更手续,并提供船舶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船舶过户转移、更新、变更、报废注销前,船用终端的用户应主动到船籍港所在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办理船用终端的资料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