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含部队、中央、省驻湛单位)和个人在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按《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 1994~2024 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市所属各县(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参加审批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全市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查处违反规划用地和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 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城市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逐步完成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各项建设要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房屋建设和配套基础、公共设施同步进行。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对于可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与专家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评议和审批。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审查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规划成果必须送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围的村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逐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第九条 工业项目的规划应按不同的生产类别进行合理布局,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有污染的...